潇洒地在社交媒体晒自己工牌,像普通员工一般坐班、写周报、计KPI……近期,明星、艺人们“入职”企业成为了潮流。
对此,网友们提出疑问:他们能作为正式员工完成企业要求吗?他们的工资怎么计算?这会是“入职式代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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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演员刘涛在其微博称,自己正式入职阿里旗下聚划算,成为“官方优选官”,花名“刘一刀”,并同时晒出了工牌与形象照。据媒体报道,刘涛加盟阿里职级对应P10或M6,而这个级别阿里年薪在150万元以上。5月14日,刘涛化名“刘一刀”在淘宝开启直播带货首秀,四个小时交易总额破1.48亿元。
▲刘涛微博截图
这并非是刘涛第一次入职企业。媒体报道称,此前她还曾以“首席健康官”(CHO,Chief Health Officer)和股东的身份加盟平安好医生。
今年3月,欧阳娜娜也被曝出入职阿里,主要负责淘宝服饰行业运营及新势力周IP。随后,微博认证为淘宝网官方微博的“万能的淘宝”公布了欧阳娜娜的工作周报,并调侃般地称“她不仅需要交周报,还要完成KPI,请各位领导查收,一起守卫欧阳娜娜的3.75绩效。”从周报来看,欧阳娜娜入职后主要工作为时装造型样片拍摄、拍摄宣传视频、配合入职采访等。
然而,这份周报也因为内容较为简单、用词直白而引起了部分网友的吐槽:“周报写成这样,换做是我怕是要被辞退了!”
▲欧阳娜娜周报截图
“互联网公司+明星”的混搭形式已成为潮流。此前,百度APP官方微博宣布,Papi酱正式担任百度APP首席内容官,然而公司随后表示,此次只是营销合作,并没有人事任命;周杰伦曾入职唯品会,担任首席惊喜官;TFBOYS的三位成员曾入职360公司,分别担任360手机助手首席时尚官、创意官和造梦官;赵丽颖曾出任一下科技副总裁,该公司为秒拍和一直播的母公司。
而比起入职当员工,以独立董事的身份加盟上市公司则显得更“有分量”。5月15日,联想集团发公告称,知名主持人杨澜已获委任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特定任期为三年。
公告显示,联想集团非执行董事的年度董事酬金为33万美元,包括现金10万美元及价值 23万美元的股权权益。联想集团称,支付董事酬金时,董事会已考虑可比较公司支付予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酬金水平、董事处理本公司业务所付出的时间,以及所承担的职责及本公司独立专业顾问提供的推荐意见。
天眼查显示,杨澜担任了14家公司的股东,其中在北京天女海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阳光七星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投资比例超过了95%;杨澜还在18家公司担任高管,涉及旅游、文化、投资、教育等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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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近期明星纷纷入职公司的现象,有部分网友表示疑问,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入职”只是代言或宣传的另一种说法,有故作噱头之嫌。而也有观点认为,的确存在部分明星正式入职企业,身兼数职的现象,不应直接与噱头划上等号。
@这个用户有点呆:都是为了宣传效果吧,在公司能干啥,好好演戏不行么?
@管理的革命:一日游员工。
@朱小刀刀:这就是一个普通企业的普通人事安排,咋的啦?这个安排违法犯罪啦?
@今什么朝:这是算代言还是算员工?
95后的刘女士表示,明星“入职”一说如今并不少见。“有些时候品牌在公开明星合作时会用到‘入职’一词,但并没有公布工牌或具体在公司中的职务,而多介绍为‘某某官’这类身份。在品牌做活动时,也会邀请明星来办公地点体验生活,甚至帮客服接电话、以官方身份发微博等等,然而这些操作肯定和正式入职是划分开来的,我认为属于活动形式的一种。”
除就职方式外,明星们的收入待遇也是网友们热议的话题。互联网资讯博主卢诗翰在评价欧阳娜娜入职阿里的现象时,提及网传“阿里给欧阳娜娜P8职级(相当于高级专家)”,而许多网友对此产生质疑。他表示,在明星入职时,企业需更加谨慎对待明星的待遇问题:“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当影响力越来越大,业务越来越渗透进大家生活时,你的价值观和标准,也无意间成为了大家的价值观和标准,你必须好好维护它了。”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有知情人士爆料,欧阳娜娜的入职并没有外界传说的百万年薪,而是0元入职,准确的职位是淘宝新势力周“造型合伙人”。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在吸纳明星、艺人入职时,也见证了自身在文娱方面的持续布局。以阿里巴巴为例,高晓松曾作为阿里最早的一批明星员工,以“矮大紧”的花名担任阿里音乐董事长,彼时一同进入阿里音乐的还有何炅和宋柯。据悉,高晓松在2016年便已卸任阿里音乐董事长,并于2019年退出阿里音乐法定代表人的行列,然而本人表示“没有离开阿里”。
▲高晓松微博截图
2017年,高晓松为马云、王菲作曲与制作的《风清扬》在虾米音乐首发,迅速抢占各大热搜榜;今年2月,阿里影业参与投资的《绿皮书》获得了奥斯卡5项提名,高晓松代表阿里影业出席颁奖典礼;近几年,高晓松还时常通过微博“在线营业”,为阿里文娱进行宣传。
近年来,除刘涛与欧阳娜娜外,雷佳音、何炅、王嘉尔等明星也曾先后入职阿里。业内有分析称,阿里本身入局文娱行业,在转化流量、运营影视等方面对艺人有所助益,而艺人自带的关注度与公司互惠互利,这也是互联网公司“偏爱”明星“职员”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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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做广告、给品牌代言的事例屡见不鲜,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约束着代言行为。
2015年9月之后,新《广告法》执行,对明星代言做了严格规定。据《广告法》,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负有连带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在接受中新经纬(微信号:jwview)采访时表示,新《广告法》执行后,对于爱惜自己名誉、守法意识较强的代言人而言,其背书能力会进一步加强,商业价值也会随之提升。反之,对于那些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代言人而言,则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谭浩俊评论刘涛入职阿里时称,刘涛作为演员拥有一定市场影响力,此次“入职”可被视为为双方的一次合作。然而他认为,刘涛正式入职的概率微乎其微,对阿里巴巴和刘涛来说,是聘用和被聘用的关系,并且是暂时聘用。
对于部分企业可能涉及“入职式代言”的现象,有业内观点表示,随着互联网发展渐成多元化与垂直化,为了竞争、争夺更多的客户和场景流量,采取一些博眼球吸引人气的方式无可厚非,但是企业的持续化发展,仍要靠自身业务的经营和产品力。
孟博认为,明星入职企业或为新《广告法》下所衍生出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不排除是明星与企业为降低代言风险而采取的举措。“无论具体方式如何,企业和代言人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把控好产品质量,都要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依然绕不开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