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幂与汝州市红霞百货商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杨幂诉称,被告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大量公开使用载有原告肖像及姓名的图片、照片等作为广告物,为其自身及其所售卖的产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原告为产品拍摄的宣传图片,被告使用图片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原告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极易使他人误认为原告同意涉案商品使用自己姓名和肖像进行商业代言,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最终裁定被告赔偿杨幂经济损失及取证费合计约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