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我的地盘我做主”
(资料图)
我的朋友圈谁做主?
“所有人都必须把链接发到微信朋友圈这是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身为打工人的你
是否早已对这个场景见怪不怪
重庆的陈某就因未在朋友圈转发链接工资被扣1万元还被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重庆高院发布的
一则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发广大关注
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制定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方案,要求全体员工每日向医院微信推广小组推荐社会上关注度较高、女性关注的文章或者链接,供小组讨论后推荐给医院筛选,个人考核对微信号粉丝在200人以上视为有效,未达到粉丝量的乐捐200元/人。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共计被扣除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该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该妇产医院支付其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裁决某妇产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00元、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双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用人单位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既不符合制定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通过的规定,又侵害了劳动者的自主权。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扣除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编辑:叶紫
来源:重庆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