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玲 李永妍 梅华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提高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国家药监局于2022年10月发布施行新修订《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共有核查项目73项,其中与设计开发相关的核查19项(其中标注*关键项目2个),占比26%。可以说,做好设计开发核查是确保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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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做好“设计开发文档”(即设计开发核查项目中标注*关键项目之一)核查工作,需要做到三个“心中有数”和三个“准确把握”。
做到三个“心中有数”
对“设计开发文档”实施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应当做到三个“心中有数”。
一是对设计开发文档的覆盖范围心中有数。《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第7.3.10条规定,组织应为每个医疗器械类型或医疗器械族保留设计和开发文档;该文档应包括或引用证实符合设计开发要求所形成的记录以及设计开发更改的记录,还应包含涉及和开发更改的记录。
二是对设计开发文档的合规要点心中有数。设计开发文档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保留了每个医疗器械类型或医疗器械族设计开发文档;设计开发文档均源于设计开发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转换、变更的相关文件,且包含设计开发过程中建立的记录;历次设计开发最终输出过程及其相关活动可追溯。
三是对设计开发文档的佐证材料清单(内容要素)心中有数。组织提供的佐证材料一般应包括立项报告/设计开发任务书;设计开发项目计划书/项目工作大纲;风险管理计划及初始风险控制措施;设计开发输入书/输入清单及相关材料,以及其评审记录;设计开发输出资料;其他阶段的评审记录(如有);设计开发验证方案及报告;设计开发确认方案及报告;设计开发到生产转换方案及报告;设计开发变更评审、验证、确认记录(如有);其他记录,如工艺验证和/或确认报告;设备验证报告;典型产品选择报告(如有);研制产品的采购、生产及验证记录;注册检验产品采购、生产及验证记录;设备使用记录;供方评价记录及供方名录;人员培训及考核记录等。
做到三个“准确把握”
“设计开发文档”核查内容涉及设计开发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转换、变更过程,检查员应当做到三个“准确把握”。
一是准确把握现行法规规范对产品设计和开发过程的规制要求。《指南》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制定的,检查员实施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时,应当厘清《指南》与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指南》条款要求及该条款所对应的其他法规规范条款的要求一并考量。例如,《指南》第4.5.2(设计开发输入)规定,设计和开发输入一般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内外指南文件、标准品或者参考物质信息(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适用)、用户需求、产品适用范围、前代或者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产品风险等。该条款对应的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因此,设计开发输入佐证材料内容须满足上述两个条款要求。再如,《指南》第4.5.3(设计开发输出)规定,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以及符合用户需求和产品设计需求,应当关注产品适用范围、功能性、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该条款对应的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因此,设计开发输出佐证材料内容须满足上述两个条款要求。
二是准确把握核查内容涉及佐证材料的齐全性、符合性。《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开展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目前,开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须按照《指南》对现场检查情况出具结论。医疗器械种类繁多,且对不同产品有不同的法规要求(如《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只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检查员只有充分厘清核查内容涉及的佐证材料清单/材料内容要素,并统一标准,才能确保现场检查结论判定的准确性、公平和公正性。
三是准确把握发现问题的切入点,突出核查重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详见《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第八条),问题发现率与检查员业务能力密切相关。检查员需注重收集以往现场检查中的常见问题,并归类汇总,为现场检查提供靶向性信息,以找准核查重点及发现问题的切入点,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作者单位:王玲、李永妍,河北省药监局;梅华,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