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我们加紧节奏,把其余的专项债实务问题解答完,
接着就要讲一讲企业债了。
虽然之前也专门写过企业债的内容,
(相关资料图)
但后续还是想要更加细致地聊一聊它。
不知道有没有小伙伴发现,企业债在很多方面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相似的。
我们都说,对于学习的知识要学会融会贯通。
什么是融会贯通?
是当你接触一个新的业务时,会发现很多内容和原来的某项业务似曾相识,
这种感觉一上头,
对于新的业务,就非常容易抓住它的框架和重点难点,进而大大提升学习效率。
那怎么去融会贯通?
融会贯通,其实有时候是一种“被动”的状态,
前提是你要把“原来的某项业务”学得足够精通、足够熟悉,
这样,就可以在相近的领域里很容易找到它们的共同规律和底层逻辑。
所以,要想成为一个专业人才,
首先得“专”,对某一项业务足够的“专”,“专”到领域的前列。
再运用“专”,通过融会贯通的方式快速地丰富自己的羽翼。
好,我们来答题吧。
一个准公益项目总投资额5个亿,公共事业中心(机关单位)为实施主体,申请了专项债2.5亿。如果公共事业中心与政府控股的平台公司签署代建回购BT协议,平台公司可以用这个项目继续融资剩余的2.5亿来完成项目建设吗?
一个项目想要融资,
市场上是有很多融资品种的,
但不同的融资品种都有各自的规则和适用条件。
中国人是很聪明的,为了同时利用多种融资品种,
大家会创造、创新很多种业务模式,
所以导致在实务中各式各样的融资案例层出不穷,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为什么在中国做金融,光学理论不行,一定要去实践。
这些五花八门的业务模式,
使得银行在提供融资时,也容易摸不着头脑,
“这种模式合不合规?提供什么类型的贷款合适?这笔贷款落地了涉不涉及隐性债务?”
其实,在分析项目融资实例时,只需要紧紧把握住一个主线,
谁是这个项目的项目业主。
把握住这个主线,在各种“混沌”的案例中就不会乱。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先看第一句话:
一个准公益项目总投资额5个亿,公共事业中心(机关单位)为实施主体,申请了专项债2.5亿。
这个项目的项目业主是谁?
是公共事业中心。
在此时此刻,至少在此刻之前,
公共事业中心作为项目业主,开展了项目前期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可研报告,提交当地发改获得可研批复;
并申请了2.5亿元的专项债券用于项目建设。
好,接下来,项目发生了变化,
如果公共事业中心与政府控股的平台公司签署代建回购BT协议。
我们先来解决“代建回购BT协议”一词。
“代建”和“BT”,
在严谨的理论层面,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但在实务中,这两种存在了一定的混淆。
我之前专门说过,
在政府投融资领域中的代建,实际上有两种实践含义。
第一种,代建最纯粹的含义;
企业不是项目业主,仅作为服务方,替政府跑手续,干事务性的活。
第二种,在实务中产生的“代建”含义,
企业是项目业主,它去建设项目,自己负责项目建设的钱(也可能申请专项债支持),建完以后移交给政府。
第二种模式下的代建,本质上是BT。
BT(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
在BT模式下,在最终移交之前,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去建设,因为有这个身份,所以可以找银行提供项目贷款。
虽然代建最纯粹的含义就是作为一个代建服务方,但是大家在实践中做得最多的反而是第二种,所以就形成了“代建”等同于“BT”的说法。
但是,我希望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里,也要有意识地去避开这些“混淆”的概念,
BT就是BT,代建就是代建,
这样有利于你在实务中去抓住主线,抓住本质,才能去正确地找对解决方案。
回归到问题,
小伙伴说的情形应该就是公共事业中心与政府控股的平台公司签署了BT协议。
签订BT协议,就意味着此时的项目业主从公共事业中心变更为了政府平台公司。
那么,此时平台公司可以用这个项目继续对外融资2.5亿吗?
答案很明显了。
好,虽然可以去融资,
但是在当前《政府投资条例》和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背景下,
BT是一个有一定争议的模式。
大家说,为什么会有BT模式?
那不就是政府不能对外市场融资,所以把项目授权给到了一个企业主体,
然后企业利用自己企业的身份对外融资,建设完以后有移交给政府,
整个过程中,是不是有点像政府想干活,但利用企业主体去融资?
虽然政府没有承诺还款、也没有承诺担保,
但这和以前的政府隐性债务本质上有什么太大的差别吗?
这家平台公司去贷款后,贷款的来源是什么?
是政府的回购资金,不是这个项目的经营性收入,
最终偿还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这就很可能涉及隐性债务。
虽然是专项债券的实务问题,
但实际上我们好像讲了很多其他的事。
这就是专项债券业务,
看似是一个债券,却可以牵扯出好多好多的内容。
好吧,就到这儿~